2007年4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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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帮茶道方案”著作权有没有遭侵害
蔡涛 储皖中

  胡明方与曹文志都从事文化活动的策划工作。借鉴云南普洱茶文化中的传统贩运方式,胡明方于2004年10月9日创作完成文字作品《首届“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总体方案》(简称《北京行方案》),并进行了版权登记。后胡明方与云南中新对外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云南中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实施《北京行方案》。随后,胡明方、中新公司与“首届‘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活动组委会”(简称“北京行组委会”)签订授权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授权云南中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北京行活动”。随后,“北京行活动”开始实施。
  曹文志在2005年2月7日前一直与胡明方合署办公,并曾担任“北京行组委会”副秘书长。2004年12月16日,曹文志与“北京行组委会”另一副秘书长张子文共同印制并散发了20份《投资云南》文字材料。该《投资云南》文字材料首页上写有“著名策划人曹文志、张子文先生云南项目推介”,第二页上部写有“招商项目:马帮茶道”及“知识产权编号”、《北京行方案》的版权登记号,中部有项目文字简介一段,下部写有项目单位名称“马帮茶道·瑞贡京城北京行组委会”,联系人“曹文志、胡明方”,联系电话及传真号,联系地址及邮编。2005年2月7日,“北京行组委会”在报纸上公开声明将曹文志从该组委会除名。2005年2月5日,北京亚视星空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简称“北京交流中心”)与西双版纳州政府决定共同举办“马帮贡茶万里行”活动(简称“万里行活动”),曹文志任该活动项目总监。该活动的组委会于2005年3月30日制作了《马帮茶道万里行》文字资料,随后该活动开始实施。胡明方和云南中新公司认为,曹文志和北京交流中心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两原告的著作权,又构成对“北京行活动”的不正当竞争,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认定胡明方系《北京行方案》的著作权人,对其主张确认其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其次,两原告使用实施《北京行方案》的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活动,两原告不能主张拥有该作品表演权。因此,原告关于请求确认其享有《北京行方案》的使用实施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另外,法院认定《投资云南》文字材料系曹文志在“北京行组委会”工作期间履行职权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系“北京行组委会”而不是其个人,故其制作该文字材料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北京行方案》的著作权。被告组织的“万里行活动”亦不可能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
  此外,关于原告认为被告组织的“万里行活动”对其组织的“北京行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北京行活动”是一个介绍、推广古代文化遗产的文化活动,其并不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该活动涉及的领域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商品交换和服务提供领域。因此,两原告称“北京行活动”系一个知名商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认为被告对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近日昆明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胡明方系《首届“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总体方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驳回原告胡明方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云南中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